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銀O鐵樂士噴漆罐壹罐、鋁製球棒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基於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之接續犯意 |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 |
- 犯罪事實:甲OO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因認為其當天晚上在酒窩KTV內,遭何○○驅趕離開,對何○○心生不滿,竟基於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之接續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許,開車前往何○○位於嘉義縣○○鄉○○村XX號(聲請簡易判決誤載為35號)之住處兼店面前,持其所有之銀O鐵樂士噴漆罐1罐,接續朝該處何○○所有之鐵門、皮O椅子1張、木製椅子2張、旗子1面噴漆,致上開物品遭噴漆後,影響原有外表之美觀效用,致令不堪用,事畢後駕車欲離開現場,然因發現何○○開車返回上址,遂駕車折返,另基於傷害之接續犯意,下車後持其所有之鋁製球棒1支,朝何○○之身體攻擊數次,致何○○受有左側遠端腓骨骨折、左側胸部挫傷、左O背部挫傷、左手挫傷及右小腿挫傷、右膝挫傷合併前十字韌帶損傷等傷害
- 二、
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 三、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一)
各為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 被告先後多次對告訴人所有之物品噴漆,及持鋁製球棒傷害告訴人,均係就同一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傷害之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各為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 (二)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所為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一罪、傷害罪一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
被告前案亦係故意 |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綜合判斷後認為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一)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42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四)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入監執行後,於105年9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6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本院衡量被告前案亦係故意犯罪,綜合判斷後認為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五、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衝突,因不滿告訴人之舉動,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財產造成之損害,遭被告攻擊所造成之傷勢不輕,並因此住院數日進行手術治療,顯見被告下手之重,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不斷認為係告訴人先出言辱罵、拉扯其,其才為本件犯行,難認為被告對其所為有所反省,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以布袋戲演出為生,與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沒收:被告為本件犯行所使用之銀O鐵樂士噴漆罐1罐、鋁製球棒1支,均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供承在卷,上開物品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七、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2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77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七、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8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4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