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乙OO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原O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1日15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XX號之加油站前,欲右轉進入加油站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被告乙OO則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慢車道南往北行駛至此,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線之規定,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均疏未注意及此,被告甲OO未讓直行車先行,被告乙OO則超速以時速6、70公里行駛,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告乙OO人車O地,因而受有左膝撕裂傷7公分、左O大拇指鈍挫傷之傷害、被告甲OO則因而受有頸部、胸部鈍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乙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甲OO、乙OO均係犯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雙方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O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