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18日11時14分前某時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至加油站加油後,本應注意行車前應注意檢查油箱蓋是否拴緊蓋妥,以防汽油外漏造成危險,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檢查即起駛上路XX號000-000號、MJN-0628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埤路西往東直行至該處,均因輪胎碾壓地面油漬後打滑失控,造成吳俊憲、劉O甫均人車O地,吳俊憲因而受有四肢擦傷挫傷之傷害,劉O甫亦受有傷害(劉O甫受傷部分,未據告訴)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惟被告上開所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0年4月9日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證(本院交簡卷第37頁)
-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18日11時14分前某時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至加油站加油後,本應注意行車前應注意檢查油箱蓋是否拴緊蓋妥,以防汽油外漏造成危險,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檢查即起駛上路,於同日11時14分許,沿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西往東行駛至該路段自來水廠前,因油箱蓋未蓋妥而導致油箱內之汽油逸漏至道路上,適吳俊憲、劉O甫分別騎乘車號000-000號、MJN-0628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埤路西往東直行至該處,均因輪胎碾壓地面油漬後打滑失控,造成吳俊憲、劉O甫均人車O地,吳俊憲因而受有四肢擦傷挫傷之傷害,劉O甫亦受有傷害(劉O甫受傷部分,未據告訴)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