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陸O豪有債務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3日2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XX號旁鐵皮屋內,持瑞士刀刺穿告訴人雙腳大腿、小腿,並搧告訴人巴O,使告訴人受有雙下肢多處開放性傷口、臉部挫傷、雙下肢穿刺傷合併右淺腓神經損傷等傷害,經警據報到場,並扣得瑞士刀1把,始知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爰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持瑞士刀刺傷告訴人犯行(見院卷第34頁),而扣案之瑞士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作其本件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警卷第8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9至43頁),雖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未能追訴被告之傷害犯罪,惟檢察官既已於起訴書內載明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之意旨,本院為預防被告持以再犯,爰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40條第3項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