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原O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下稱被告)和O訴人張O琦前係男女朋友 |基於毀損之犯意
- 原O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下稱被告)和O訴人張O琦前係男女朋友關係,因不滿張O琦與其分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日2時53分至同日3時6分許,在高雄市○○區○○○巷0○00號地下一樓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多次衝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人為張O琦之弟即告訴人張O偉,使用人為張O琦之母即告訴人林O美)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所有人為林O美,使用人為張O琦),致前揭小客車之左O車門、前保險桿等多處損壞,前揭機車前面板、方O燈、三角台、車O等多處損壞,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張O偉、林O美及張O琦
- 嗣於同日9時50分許,張O琦因管理員告知前揭小客車及機車遭毀損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張O琦、林O美及張O偉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聲明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O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