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4日1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高雄市○○區○○路XX號前起駛時,本應注意車O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吳○傑(95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沿新興路南往北直行至該處,見狀閃煞不及發生碰撞,致葉O麗、吳○傑均人車O地,造成葉O麗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臉、右肩膀及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吳○傑則受有頭部外傷、雙膝擦傷及骨盆挫傷等傷害(吳○傑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惟被告上開所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葉O麗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110年4月23日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證(本院交簡卷第33頁)
-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4日1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高雄市○○區○○路0○0號前起駛時,本應注意車O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起駛進入新興路往北行駛,適葉O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吳○傑(95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沿新興路南往北直行至該處,見狀閃煞不及發生碰撞,致葉O麗、吳○傑均人車O地,造成葉O麗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臉、右肩膀及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吳○傑則受有頭部外傷、雙膝擦傷及骨盆挫傷等傷害(吳○傑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A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