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僅因心情不佳,不思以正當方式發洩自身情緒,竟以翻桌方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玻璃圓桌,造成告訴人財物受損,實應非難
- 惟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職業為童O教官、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偵緝卷第7頁),及因金額無共識致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其損害(院卷第2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