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另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將其與女性友人一起用餐之事告知其案發當時之妻子,竟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所為實應非難
- 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職業為自營商、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4頁),及因金額無共識致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其損害(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