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甲OO無視政府多年來禁止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不顧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XX號刑事簡易判決),卻在相距不到2個月之期間內再犯本件酒後駕車之罪,漠視自己及公O安全之心態,殊不可取,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此次經警測得之酒精濃度、幸O釀成實害,及被告於偵訊時自述失業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偵訊筆錄所載),暨其曾有施用毒品、家暴前科之素行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3月9日晚間10時許,在彰化縣○○市○○路XX號居處,飲用米酒1.5瓶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40分許,行經彰化市進德路與竹和路口,因闖紅燈右轉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晚間8時51分測得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