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告訴人黃O珠美均在彰化縣北斗鎮光復路XX號前,因傘架擺設位置問題發生口角爭執,詎被告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黃O珠美之胸口、後背部數下,致使告訴人黃O珠美受有右側前胸壁、後胸壁挫傷及左側前胸壁、後胸壁挫傷等傷害,是認被告甲OO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另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業於110年4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OO、告訴人黃O珠美均在彰化縣北斗鎮光復路上擺設攤位,其等2人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4日8時許,在光復路492號前,因傘架擺設位置問題發生口角爭執,詎被告甲OO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黃O珠美之胸口、後背部數下,致使告訴人黃O珠美受有右側前胸壁、後胸壁挫傷及左側前胸壁、後胸壁挫傷等傷害,是認被告甲OO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