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原應注意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且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08年12月2日18時57分許前某時,自雲林縣虎尾鎮某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號詳卷,下稱上開自用小貨車),並以上開自用小貨車之後車斗載運彈簧床墊(下稱上開床墊),惟未捆紮牢固、堆放平穩,即行駛於道路XX號旁時,上開床墊因而掉落在新湖路XX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號詳卷),沿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新湖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閃避不及,與上開床墊發生碰撞,導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下巴撕裂傷約4公分、右側門牙2顆牙齒部分斷裂、左O骨遠端閉鎖性骨折、雙手、雙足及左O擦傷、右肘擦傷及下含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本案起訴後,被告及告訴人間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本院110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頁),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81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智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原應注意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且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08年12月2日18時57分許前某時,自雲林縣虎尾鎮某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號詳卷,下稱上開自用小貨車),並以上開自用小貨車之後車斗載運彈簧床墊(下稱上開床墊),惟未捆紮牢固、堆放平穩,即行駛於道路上,而於同日18時57分許,沿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新湖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新湖路電桿19號旁時,上開床墊因而掉落在新湖路由西往東方向之車O上,適告訴人廖O雅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號詳卷),沿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新湖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閃避不及,與上開床墊發生碰撞,導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下巴撕裂傷約4公分、右側門牙2顆牙齒部分斷裂、左O骨遠端閉鎖性骨折、雙手、雙足及左O擦傷、右肘擦傷及下含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