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執行完畢
- 又因殺人未遂及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2號、99年度易字第73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及2月確定,並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2月23日12時許,在雲林縣○○鄉○○村XX號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入針筒內,再加以注射身體及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後,再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1次
- 嗣於同日14時50分許,為警在斗六市○○路XX號前,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注射針筒及分裝勺各1支(均另案扣押,所涉販賣及轉讓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00號、第2441條案件起訴),並於同日18時37分許,經警採尿送驗後,檢出可待因陽O、嗎啡陽O及安非他命陽O、甲基安非他命陽O反應,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雖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然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已於110年3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 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三、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