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 |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個人電信門號提供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之門號090749****號(號碼詳卷),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 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向樂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O公司)註冊申辦GASH會員帳號:GZ0000000000號,並分於㈠民國108年9月1日16時30分起,以交友軟體向告訴人陳O融佯稱:有提供按摩行為,要求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陳O融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7日17時20分許,在臺南市東區全O便利商店、統一超商,購買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GASXXX點數卡7張,並將點數卡上之序號、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告訴詐騙集團成員
- ㈡於108年9月7日19時59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黃O勛佯稱:進行援交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黃O勛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7日19時59分許起,陸續在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XX號、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暱稱「AA思思」,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 二、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業於本案起訴繫屬本院後之110年3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1頁),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㈡於108年9月7日19時59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向告訴人黃O勛佯稱:進行援交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黃O勛陷於錯誤而於108年9月7日19時59分許起,陸續在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上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統一便利商店、水管路上之全O便利商店,購買價值共計5萬6000元之GASXXX點數卡12張,並將點數卡上之序號、密碼以LINE通訊軟體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暱稱「AA思思」,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