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甲OO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犯罪事實要旨
- 二、犯罪事實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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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OO、甲OO為向OO招之子索O債務,乙OO、甲OO遂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6時14分許至同日下午6時24分許間,在陳O招位於雲林縣○○市○○○路XX號之住處前,由乙O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搭載甲OO前往陳O招上開住處前,復由甲OO透過對講機向OO招接續恫稱「我們在這裡等也沒有關係!還是我們兩、三天來一次你家,找你兒子也沒有關係啊!」、「妳兒子不要讓我在外面找到喔!」,乙OO則透過對講機向OO招恫稱「蛤?大小聲不然妳請人來O」等語,甲OO並以腳踹上開住處鐵門4次,乙OO則站立在旁助勢,致陳O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三、
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 附記事項:被告乙OO、甲OO對被害人陳O招先後以事實欄所示之言詞及舉動恫嚇,係於密接之時O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
-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 六、
上訴
- 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七、
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法條
- 四、 | 犯罪事實要旨: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 犯罪事實要旨: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七、 | 犯罪事實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