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下稱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13日15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A車),沿雲林縣林內鄉嘉南大圳旁產業道路XX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下稱B車)搭載告訴人陳O基,沿雲林縣林內鄉和興路XX號誌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情事,被告甲OO駕駛A車右轉和興路,而被告乙OO駕駛B車直行和興路,雙方避煞不及發生碰撞,使被告甲OO受有右臂及右腿擦挫傷、左O肢鈍傷之傷害,告訴人陳O基則受有腦震盪、頭部外傷、右肩挫傷、左手挫擦傷、右膝部挫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各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 三、
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告訴人陳O基分別告訴被告乙OO、甲OO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2人與告訴人陳O基業於110年4月1日調解成立,被告甲OO、告訴人陳O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乙OO、甲OO所提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9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
- 本件被告甲OO、告訴人陳O基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廖易翔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OO、告訴人陳O基分別告訴被告乙OO、甲OO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