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8、19行所載「109年6月中旬」、「109年6月22日」應分別更正為「108年6月中旬」、「108年6月22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起訴書雖漏未論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然此與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復經本院補充告知此部分法條(見本院卷第105頁),應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存摺等資料使被害人遭詐騙,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應予減輕其刑
- 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 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
-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沒收之範圍亦為協商之內容,本件被告與被害人黃O瑋已達成和解,由被告賠償被害人完畢,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9頁),被告之犯罪所得既已依協商程序處理而不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 三、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
-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 五、
上訴
- 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林O儀提起公訴
- 檢察官蔡少勳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存摺等資料使被害人遭詐騙,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應予減輕其刑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14條第1項
-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