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 實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5時許,見劉O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其住處即桃園市○○區○○路XX號前許久,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可發射鋼珠、不具殺傷力之瓦斯槍,自其上址住處2樓陽台朝上開車輛之擋風玻璃射擊鋼珠3發,造成該車輛擋風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劉O瑋
- 理 由
- 一、
程序事項
- 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 二、
事實認定
- 訊據被告就其毀損他人物品犯行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劉O瑋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字卷第23頁至第24頁),且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090043707號槍彈鑑定書、扣案槍枝照片、被告住處陽台照片、上開車輛及彈孔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等證據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37頁至第67頁、第103頁至第106頁),及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以採信
- 是以,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
- (一)
認以後述審酌事項即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另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於108年4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之要件
- 然被告前所犯及本案所犯,並非相同罪質之罪,且不具關聯性,尚難僅因被告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個人有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倘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或致生罪刑不相當之疑慮,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經個案裁量後,認以後述審酌事項即可充分評價被告之罪責,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二)
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原審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且認雖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量處有期徒刑3月,固非無見
- 惟被告於提起上訴後,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當庭給付約定之賠償金額,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5頁至第56頁)
- 原審未及審酌此足以動搖量刑基礎之情事,即有不當,被告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 (三)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坦承不諱
- 本院審酌被告以持瓦斯槍射擊鋼珠之方式,恣意毀損告訴人上開車輛之擋風玻璃,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上訴後與告訴人成O調解,且依約賠償完畢,告訴人則當庭表示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0頁)等情節,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瓦斯槍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在卷(見偵字卷第11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鋼珠25顆,依卷內扣案槍枝照片所示(見偵字卷第55頁),係裝填於上述瓦斯槍之彈夾內,尚未發射,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預備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家維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三、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原審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且認雖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量處有期徒刑3月,固非無見
- 。惟被告於提起上訴後,與告訴人成O調解,並當庭給付約定之賠償金額,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5頁至第56頁)。原審未及審酌此足以動搖量刑基礎之情事,即有不當,被告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二) 理由 | 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
- (四) 理由 | 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