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告訴人曾O洛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上午9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自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XX號碼普通重型機車,沿茶專路右轉往萬壽路2段方O行駛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曾O洛受有右肘、右前臂、右大腿、雙膝、左O腿擦傷、下背部肌痛及肌炎等傷害
- 嗣甲OO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O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 二、
案經曾O洛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經本署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時辯稱:伊從加油站右轉駛出,伊沒看到對方,彎到一半對方車O出現即發生碰撞等語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曾O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診斷證明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行車紀錄器擷取暨現場、車O照片等附卷可稽
- 按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7款、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 被告駕車自應O意遵守上開規定,依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顯示,被告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傷害,顯有過失
- 本案事故之發生,既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所致,則與告訴人受傷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查本件告訴人曾O洛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一、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7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