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主文
- 原判決撤銷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冷O主機貳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為梁O駿之母親洪O香察覺,始未得逞
- 犯罪事實:甲OO於民國109年2月26日下午1時7分許,騎乘自行車行經桃園市○鎮區○○路XX號梁O駿經營之公司時,見該公司門口處置有冷O主機、冷O室內機等物,且四下無人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下午1時8分、26分許,接續將冷O主機2台(價值合計新臺幣8千元)搬至菜籃車上,拖離原放置地點而竊取得手
- 同日1時41分許,甲OO承同一竊盜犯意,返回上址,將冷O室內機2台搬上菜籃車時,為梁O駿之母親洪O香察覺,始未得逞
- 二、
未遂犯行,堪可認定
- 訊據被告甲OO在本院審理時雖坦承行竊,惟仍辯稱其行為應屬竊盜未遂云云(參本院簡上卷第81頁)
- 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洪O香、梁O駿於警詢時證述遭竊情節明確(參偵卷第29-35頁),且被告前開行竊經過,並據乙OO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9-51、95-96頁)
- 而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O立竊盜既遂罪
- 本件被告於109年2月26日下午1時41分許,雖已著手將冷O室內機2台搬上菜籃車,惟旋為證人洪O香察覺,此次竊盜犯行止於未遂,固屬的論,惟其於同日下午1時8分、26分許,既已先後將冷O主機2台搬至菜籃車上,拖離原放置地點,是該冷O主機2台已移入被告實力支配下,被告此部分竊盜犯行自屬既遂,被告猶謂其竊盜犯行止於未遂,自非有據
-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竊盜既遂、未遂犯行,堪可認定
- 三、
論罪: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應O以竊盜既遂之一罪
- 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O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O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O以既遂罪
- 被告先後所為竊盜既遂、竊盜未遂犯行,顯係基於單O之竊盜犯意,且行為時間密接、犯罪地點同一,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應O以竊盜既遂之一罪
- ㈢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認被告所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07年2月8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
- 而參諸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執行紀錄,已彰顯被告就財產犯罪之特別惡性,且被告未能經由O刑之執行而生警惕,亦堪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本院衡酌前情,認被告所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撤銷改判之理由及本院量刑之依據:
- ㈠
應由本院依法予以撤銷改判
- 原審認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非無見
- 惟原審認被告所為應O以竊盜未遂罪,顯有違誤,且未就竊盜既遂所得財物諭知沒收、追徵,同有疏漏
- 乙OO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論以竊盜未遂罪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依法予以撤銷改判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科刑、執行紀錄,仍不思循己力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猶再次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實不容再予輕縱,兼衡被告行竊之犯罪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 沒收:未扣案之冷O主機2台,為被告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乙OO吳建蕙提起公訴,乙OO高健祐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撤銷改判之理由及本院量刑之依據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