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3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榮O南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對向直行駛至該處,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景雯受有腦震盪、雙膝部擦傷、左手肘擦傷之初O照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達成調解,復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