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就本件個案衡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至第四行記載被告於本件構成累犯之前科應全數刪除並代以「甲OO曾於106年至107年間犯多件竊盜罪,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壢原簡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三罪)、107年度原簡上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1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1月14日執行完畢(並有接續執行拘役刑、罰金易服勞役刑)(後雖又與本院107年度壢原簡字第118號因詐欺得利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3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然不影響上開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
- ⑵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均與本罪罪名相O,其既然於本件構成累犯,就本件個案衡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⑶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係年份甚新之普通重型機車、其年紀輕輕即已有多項竊盜前科,經二度入監執行,仍未悔改,其素行不良,不應再加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該車O匙2支,均既已經警返還被害人高O謙,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不得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
- 三、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並扣得機車O匙2支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原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判3次)、拘役30日(判3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拘役70日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
- 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10月13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見高O謙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取下機車O匙,認有機可趁,遂竊取高O謙所有之機車O匙2支,再於同年月14日晚間11時許,返回上開停車地點,持竊得之機車O匙發動機車竊取該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
- 嗣於同年月15日凌晨1時40分許,甲OO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上林段與中原路1段路口,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機車O匙2支
- 二、
案經高O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高O謙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紙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上開竊盜行為,時間密接且係侵害同一法益,請論以一罪
-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至被告竊得之機車及車O匙2支,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