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與自白」、「本院110年4月9日勘驗筆錄」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其係肇事人,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7頁),則其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本件犯罪之前,即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乙節,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 本院審酌被告因前述之過失而為本件犯行,造成告訴人吳O賢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所為自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終能坦承,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調查程序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狀況、家庭經濟情況(見偵卷第9頁,本院卷第51頁),復考量被告因就調解金額及給付方式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共識,致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並參酌其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告訴人受傷之狀況暨本件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110 年度偵字第553 號聲請簡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凌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XX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XX號誌之指示,又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O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路XX號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O,復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O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即貿然直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吳O賢因此受有上唇開放性傷口、口腔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
- 甲OO則於警到場處理時,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
- 二、
案經吳O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其犯嫌堪以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庭,於警詢中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吳O賢騎乘之車O發失碰撞,且其至路O時有看到右側來車之事實,惟辯稱:伊看到對方離伊有段距離,所以左看沒車後繼續行駛但過路O中央分隔線時,看到對方離伊很近,就停下來,不過對方還是往伊右前方撞上來等語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吳O賢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天翔牙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及車O照片18張、監視器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4張附卷可稽
-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O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XX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訂有明文,則被告駛至上開交岔路XX號誌為閃光黃燈之告訴人,並因而造成告訴人受傷,其行為自有過失,且此過失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又被告自首,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一、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