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案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王O緯(由本院另為判決)2人可預見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O用他人名義之行動電話以確保掩人耳目、逃避追緝,是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
- 而被告甲OO因缺錢花用,自綽號胖妞之人處得知販賣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可獲取金錢,竟以縱有人持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某時,至桃園市○○區○○路XX號尚威通訊行,向該通訊行之負責人李O麒(所涉詐欺部分,另分案偵辦),表示欲辦門號換現金後,李O騏即指示知情之員工王O緯,帶被告甲OO前往某不詳之台灣大哥大等門市,申辦含門號0000000000號在內共5個門號之SIM卡後,被告甲OO即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出售上開5個門號SIM卡予李O騏,另由李O騏以將上開自被告處購買之門號,以每個門號1,200至1,5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藉其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罪
- 迨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手機號碼之SIM卡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9年2月25日上午9時53分許,以上開手機號碼撥打電話予張O綠,佯稱係其姪女婿並訛稱需要20萬元周轉金繳付支票款等語,致張O綠陷於錯誤,請其太太羅榮協助,於同日以張O綠之京城銀行關廟分行帳戶臨櫃匯款20萬元至蕭碧茹(所涉詐欺部分,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23號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里XX號之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又於同日下午1時35分許來電要求張O綠再次匯款,張O綠查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前死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 經查,本案被告甲OO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雖經檢察官於110年2月8日偵查終結並製作完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於同年3月18日繫屬本院,有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0年3月17日桃檢俊盈109偵33327字第1109027124號函暨所蓋本院110年3月18日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惟查本案被告甲OO業於110年2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甲OO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O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案被告甲OO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即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檢察官未及審酌上情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理由
- 三、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四、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