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廉傑於民國108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西路XX號誌正常運作之丁O岔路XX號誌之指示,又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適有告訴人孫O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崇德街由崇德街10巷往振興西路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且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仍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肩部及後背鈍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經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0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