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空氣手槍壹支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持空氣手槍射擊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龍潭門市之玻璃,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行為實屬不該,雖犯後坦承犯行,惟調解期日履未到庭,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其自陳為為高O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工人、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犯罪手段、毀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查扣案之空氣手槍1支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73頁),且為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棄損壞器物之犯意 |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 |
- 甲OO基於毀棄損壞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8日下午2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YV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范志祥(另為不起訴處分),行經桃園市○○區○○路XX號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雄獅旅行社)龍潭門市前時,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在車內持空氣槍裝填鋼珠彈(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朝車外射擊,因而擊破雄獅旅行社龍潭門市玻璃,造成玻璃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雄獅旅行社
- 二、
案經雄獅旅行社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雄獅旅行社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