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 (二)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之前,雖已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之執行,惟未曾因此經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顯見對是類毒品之沈O不深,可責性相對較輕,再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心健康之舉,更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祇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之成O甚為淡薄,末其事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幡然醒悟,坦白認罪,徵其究非提點不化之徒,態度仍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原係以在「家裡小吃店幫忙」為業,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供參,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O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據法條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嗣於109年7月15日下午為警查獲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毒聲字第5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746號、第747號、第74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不知悔改,未戒除毒癮,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7月15日下午3時40分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09年7月15日下午為警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時之供│被告前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述│等事實
- │├──┼───────────┼────────────┤│2│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被告於109年7月15日下午│││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3時4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編號:D00000000)、│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勘察採證同意書││││⑵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9年8月││││7日R0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3│被告提示簡O、刑案資料│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查註紀錄表、全O施用毒│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O│用毒品之事實
- │└──┴───────────┴────────────┘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