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
- 二、
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17時30分至18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XX號前時,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甲OO業於110年3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為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17時30分至18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某工地飲酒,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8分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前時,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四、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