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認簡O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本件經函詢、電聯被告甲OO意見,其同意簡O判決處刑(本院卷21-25頁函稿、回證,27頁電話查詢紀錄表,29頁調查意見回覆表)
- 本院衡酌本件案情、被告已受上開程序保障,認(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應屬適當
- 二、
認定犯罪所持理由:
- 本件犯罪事實(民國109年12月30日晚間酒駕)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三、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四、
量刑:
- ㈠
造成法益風險,行為應O非難
- 爰審酌被告飲酒後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將有所影響,酒後駕駛車O對一般往來之人、車O具有高度危險性
- 仍於飲酒完畢後,於晚間時段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非荒僻之道路
- 經測試之呼O所含酒精濃度數值不低,足見其輕忽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法益風險,行為應O非難
- ㈡
此外:
- 1.
為被告有利認定
- 被告雖自稱:伊肝功能不好,所以(中午飲酒完畢後)沒有代謝掉(酒精)等語(偵卷54頁背面)
- 本院認為:被告既然知道自己的身體、代謝狀況不佳,更應該知道其體內酒精成分留存所可能造成的問題
- 且被告先前已於106年間同因酒駕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且附條件緩刑確定,嗣後雖期滿未經撤銷(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但仍足見被告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風險應有相當認識
- 是本院難以僅依據上情,為被告有利認定
- 2.
仍然得以納入量刑考慮
- 被告另書面陳報:希望駕照不要吊銷、假如吊扣可不可以少一點,伊係靠駕照生活,若沒有駕照就沒工作,且沒工作就沒辦法養4個小孩,也希望罰款少一點等語(前開調查意見回覆表)
- 就此,駕照是否吊銷、吊扣等問題,不是法院在本案能夠處理的範圍(必須由被告向主管行政機關確認)
- 其次,被告若有經濟、家庭或生活問題,法院建議應該要主動向區O所或市政府相關社會福利單位確認,才能獲得更多連結資訊
- 不過,被告上述陳報的相關家庭情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可認屬實,仍然得以納入量刑考慮
- ㈢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包括其酒後距駕車之經過時間、駕駛之車O種類)、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為貧寒之生活狀況(速偵卷15頁受詢問人欄)、上開陳報意見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O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蕭佩珊聲請簡O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上午9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街XX號居所內飲用高粱酒,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許,自居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市○○區○○里XX號東和鋼鐵公司上班,嗣於同日晚間10時43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XX號前為警攔檢盤查,於同日晚間10時51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認定犯罪所持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量刑 | 此外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