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告訴人謝O香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碰撞,惟於警詢時辯稱:伊在左O時,因對向車O回堵,故無法即時O看對方從車陣右邊行駛過來,且對方在行駛時沒有查看前方車況雙方才會發生車禍等語
- 然查,上揭事實業據證人謝O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明確,並有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暨行車紀錄器錄影像截取照片、現場照片及光碟1片在卷可稽
- 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對於前揭規定自應注意遵守,卻未能確實注意,未讓直行車先行,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並造成告訴人受傷,被告行為自有過失,且此過失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查本件告訴人謝O香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一、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