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所涉肇事逃逸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3月9日晚間8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XX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自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內側車道欲右轉上O路,原應注意車O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保持安全距離,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變換車道自外側車道後向右轉,告訴人蘇O丞見狀閃避不及,因此碰撞被告乙OO上開車O右後車尾,當場人車O地,並受有左側膝部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2人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與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2人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理由
- 三、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