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軍人身份證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所竊得被害人劉O瑋之軍人身分證,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依據法條
- 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陸O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罪名法條
-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陸O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
-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陸海空軍刑法第11條前段
- 陸海空軍刑法第320條第1項
- 陸海空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陸海空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陸海空軍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