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 |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成年人,於民國109年5月11日19時許,在臺東縣○○市○○街XX號之全O福利中心之結帳櫃臺排隊結帳,適告訴人即未成年代號BR000-H109014號女子(9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排隊於其前方,被告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告訴人不及抗拒時,自告訴人後方貼近其背部並觸摸其臀部,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依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罪嫌之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前於110年3月11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經核閱本院110年度軍原附民字第1號調解筆錄確認無誤,且告訴人已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成年人,於民國109年5月11日19時許,在臺東縣○○市○○街000號之全O福利中心之結帳櫃臺排隊結帳,適告訴人即未成年代號BR000-H109014號女子(9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排隊於其前方,被告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告訴人不及抗拒時,自告訴人後方貼近其背部並觸摸其臀部,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罪嫌等語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依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兒童O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性騷擾罪嫌之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