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LOTO樂天烘焙玉米脆角」圖片(下稱本案攝影著作) |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LOTO樂天烘焙玉米脆角」圖片(下稱本案攝影著作),係告訴人葉O豐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O傳輸,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擅自於民國108年12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6樓之7居所,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XX號為「keiO0407」、「litXXX777」),作為販售商品圖片使用,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O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O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且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智簡字卷第49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LOTO樂天烘焙玉米脆角」圖片(下稱本案攝影著作),係告訴人葉O豐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O傳輸,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擅自於民國108年12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7居所,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搜尋到本案攝影著作,即下載儲存而重製,復上傳至其在蝦皮購物網站所經營之賣場(帳號為「keiO0407」、「litXXX777」),作為販售商品圖片使用,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O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O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著作權法第92條
- 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
- 四、 理由 |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