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依其生活經驗及知識,應知悉停車場機械欄臂如遭硬力擠壓,將造成形體不可回復之損傷,雖尚未達有意使其發生之程度,詎仍基於縱使如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毀損不確定故意,因貪圖路徑方便,竟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21日14時17分許、同日18時58分許,徒步牽引滿載雜物之自行車,前往OOOOOOOOOOOOOOOOEAT社區大樓停車場,強行通過停車場所設用以攔阻非社區車輛之機械欄臂,使機械欄臂因過度擠壓而變形扭曲,喪失原有阻擋未授權車輛,以及整齊美觀之效用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 茲因告訴人高O雅業於110年3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