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2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 因②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6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前揭①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
- 又因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8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犯本案,可見其未能因前案執行產生警惕作用,自我控管能力甚差,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所竊財物價值、動機、手段、除前揭竊盜累犯外,並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之素行,及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14號卷,下稱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所竊聖誕節裝飾品一個,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爰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18時51分許,在OOOOOOOOOOOOOO愛購便利生活百貨中正延平店前,徒手竊取楊O弘所有、擺放在店門口之聖誕節裝飾品1個,得手後離去
- 嗣楊O弘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楊O弘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扣押物照片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被告所竊取之上開物品,已發還被害人楊O弘,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