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圖號A095039號相片1張(下稱本件相片) |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OO任職於被告甲OO(下稱永記旅行社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及網站設置管理人,明知圖號A095039號相片1張(下稱本件相片),係告訴人富O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O傳輸、公O展示,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年底某日,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在被告永記旅行社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XX號8樓之1營運處所執行業務時,擅自將本件相片1張重製後上傳於被告永記旅行社公司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而公O展示之,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 因認被告乙OO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O傳輸、公O展示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永記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乙OO、永記旅行社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OO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永記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乙OO及永記旅行社公司之告訴(本院收狀日為110年3月29日),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05至20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乙OO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O傳輸、公O展示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永記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OO、永記旅行社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乙OO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嫌,被告永記旅行社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著作權法第92條
-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著作權法第92條
-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