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郁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甲OO於民國109年2月8日10時37分前後,在臺北市○○區○○路XX號前,由南O北徒步2輛自用小客車間穿越興隆路二段220巷,本應注意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由西側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並注意有無其他車輛,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之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於注意上述安全規則而違規於道路中穿越上開道路,適王O家騎乘機車沿興隆路二段220巷由西向東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而與甲OO發生碰撞跌倒,王O家並因而受有雙膝及左O腿挫傷等傷害
- 案經王O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請依法酌情論科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