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本院附表】所示之負擔
- 未扣案犯罪所得戒指貳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之故意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補充「基於竊盜之故意」
-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66、176、196至197頁)」、「現場照片6張(見偵卷第24至2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 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可議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楊O水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199至200頁)在卷可查,堪認犯後態度尚可
-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竊得財物價值、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告訴人於本院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審易卷第33、1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 四、
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13頁)在卷可稽,其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成O調解,業如前述
- 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參以本案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其與告訴人達成之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 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O害人支O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 是本院為兼以保障告訴人之權益,參照前揭說明及規定,就緩刑之條件,諭知如主文所示,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 五、
並無雙重執行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併此敘明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獲得戒指2枚,其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給付新臺幣9,000元,然迄今未履行分文,難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可認被告即未實際賠償告訴人任何金錢,並無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之情事,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復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揆諸前揭說明,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戒指2枚,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此外,若被告嗣後如依前開調解條件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乃屬當然,並無雙重執行或對被告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併此敘明
- 六、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朱玓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六、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