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程序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增列「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累犯裁量加重本刑之論述:
-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另案竊盜所判處拘役接續執行,於108年11月26日有期徒刑部分執行完畢,嗣於108年12月26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前已迭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詎仍不知悛悔,再犯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亦徵其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須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被告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暨考量被告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避免被告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 ㈢
量刑: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富,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實不宜寬貸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嗣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元,參以告訴代理人李O璇到庭表示:被告賠償金額不能低於其竊取物品價值1,637元,其中一護髮乳有拿回,已收到被告親自到店裡賠償的和解款項,對本案無其他意見等語,並傳真和解書1紙到院(見本院審易卷第57至58頁,審簡卷第7頁),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現在餐廳任職、經濟勉持,需扶養先天失明之胞弟)、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末查,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惟如附表編號六「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業經告訴人惠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李O璇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此部分物品即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 另考量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2,000元,有渠等間110年3月30日和解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審簡卷第7頁),足認已達刑法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苟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顯欠缺實益而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偵查起訴,檢察官唐仲慶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即報警偵辦,始查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4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27號判決處拘役30日確定,上揭案件接續執行後,並於108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
- 詎其仍不知悔改,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11月18日15時3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由李O璇擔任店長之惠O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O公司)松山光復店內,徒手竊取店內架上所陳列愛之味牛奶花生湯)兩罐、3M活動掛勾2包、麗仕牌璐咪可SPA精油修護護髮乳2瓶、萬O牌無調味綜合果2包、萬O牌萬O珍味雙果3包(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637元),並將上揭未結帳之商品塞入其個人之短褲及衣O口袋內,得手後即騎乘腳踏車離去
- 嗣經李O璇清點商品後發現短少,遂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後,即報警偵辦,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惠O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及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書記官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附表:編號竊得物品數量價值(新臺幣)一愛之味牛奶花生湯貳罐58元二3M活動掛勾貳包214元三麗仕牌璐咪可SPA精油修護護髮乳壹瓶339元四萬O牌無調味綜合果貳包360元五萬O牌萬O珍味雙果參包327元六麗仕牌璐咪可SPA精油修護護髮乳壹瓶339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刑法(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 累犯裁量加重本刑之論述: |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 量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 量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及所犯法條
- 三、 證據及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