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爰不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審酌被告隨意竊取他人安全帽,毫無法紀觀念,實屬不該,其竊得之安全帽價值約新臺幣2800元,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將該安全帽提交警方O押後發還告訴人,告訴人所受損失尚非至鉅,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曾O毒品、偽造文書、贓物、妨害自由、酒駕等犯罪前科之素行、國O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另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既已提出扣押,由警員實際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顯然被告已未保有犯罪所得,爰不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