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乙OO、甲OO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乙OO因受雇人即被告甲OO執行業務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
- 茲因本件告訴人美商參數(PTC)股份有限公司已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起訴書1份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而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 甲OO係乙OO(下稱茂琦公司)六甲廠廠長,統籌廠內事務,茂琦公司曾購買「Pro/engXXX」製圖軟體使用,嗣因電腦系統演進,無法安裝在現有之作業系統上,甲OO為供茂琦公司研發部門使用,明知「Pro/engXXXWildfire5.0」軟體係美商參數(PT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TC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而未經PTC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2年間,自大陸地區網站下載盜版之「Pro/engXXXWildfire5.0」軟體,安裝至茂琦公司所有之8台電腦內供茂琦公司人員使用,而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 二、
案經PTC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 案經PTC公司(告訴代理人陳O暄律師)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
- 著作權法,第101條
-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OO、甲OO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OO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乙OO因受雇人即被告甲OO執行業務犯前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均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 被告茂琦公司係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 四、 理由 | 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