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脫逃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
- 按脫逃罪須以不法脫離公力監督範圍之外始為既遂,若雖逸出監禁場所而尚在公務員追跡中者,因未達於回復自由之程度,仍應以未遂論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脫逃未遂罪
- ㈡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著手脫逃,經監所管理員制伏而未得逞,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因案入監執行,本應謹慎自律,悔過自省,竟利用就醫機會,企圖脫逃,危害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尊嚴,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曾有公共危險、放火、脫逃、竊盜、毒品、強盜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其犯後多次否認犯行,迄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後,始願承認犯行,犯後態度與始終面對所犯並真心悔過者仍有差別,兼衡被告著手脫逃,經即時O制,並未得逞,暨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雙親健在,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因腳傷待業中,目前執行強盜案件殘刑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鄭聆苓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脫逃未遂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61條第4項
- 刑法第161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