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OO與洪O樺為同住臺南市○區○○路XX號公寓大廈之住戶,於民國109年4月19日11時26分許,洪O樺戴口罩搭乘社區電梯至1樓時巧遇甲OO,甲OO將洪O樺誤認為與其有嫌隙之同社區住戶,乃叫洪O樺將口罩取下,而洪O樺因不知發生何事乃轉頭欲離去,甲OO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拉扯洪O樺之衣O、手臂、頭髮,致洪O樺受有右上臂挫傷、右側頸部拉傷、頭部外傷、四肢多處鈍挫傷,洪O樺乃欲至警衛O,甲OO竟基於強制(涉犯強制罪部分,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意,以身體阻擋及拉扯之方式施強暴於洪O樺,而妨害洪O樺自由離去之權利,甲OO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開場所,以「醜雞」、「我看妳一臉窮樣,有錢住得起這裡嗎?」、「你這個胎哥撒(髒衣O),不然我的也給妳剪,妳剪破啊」等語辱罵洪O樺
- 因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聆苓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因而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 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理由
- 二、 理由 |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刑法第314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