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中文姓名:朋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 甲OO(朋猜)明知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旁某泰國小吃部飲用啤酒後,於同日20時50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
- 嗣行經臺南市○○區○○路XX號對面,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1時3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9毫克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朋猜)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呼O酒精測試器檢驗合格證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核被告甲OO(中文姓名:朋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