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O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36頁)」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 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判決及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竊盜罪,再犯本案竊盜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主觀上惡性非輕,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盜之結果,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詎不知悔改,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攀爬並伸手進入他人住處圍牆內欲竊取曬衣架上之女性內衣,所為應O非難,並考量被告著手行竊之際,適為屋主所發覺而嚇阻,致未能得逞,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罹患結腸惡性腫瘤、未明示惡性腫瘤併肺臟轉移,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O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9、41頁),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踰越牆垣竊盜之犯意 |警員到場將甲OO予以逮捕,而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2月6日13時25分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里XX號葉O呈住處圍牆外時,見圍牆內曬衣架上晾曬有女性內衣,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踰越牆垣竊盜之犯意,先攀爬圍牆,再伸手進入圍牆內,著手竊取曬衣架上之上開女性內衣之際,適為葉O呈發覺予以嚇阻,而未能得逞
- 嗣甲OO於駕車逃離之際,情急自摔,經葉O呈請其家人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將甲OO予以逮捕,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 刑法第321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71條第1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