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三、
O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於109年6月間,即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初犯,素行尚佳,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歷此程序,猶不思警惕,因一時貪念,即徒O竊取他人晾在外面的外套,實有不該,斟酌被告竊得財物價值約1,900元,犯後亦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已返還竊得物品,兼衡被告本件犯罪手段情狀,暨其智識程度為高O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自應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所竊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警卷第19頁),自應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五、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凌晨2時許,途經臺南市○區○○路XX號前,見楊O琪晾於該址門外之白O羽絨外套及粉紅色羽絨外套各1件(價值總計約新臺幣1,900元)無人看守,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O竊取上開2件外套後返家
- 嗣因楊O琪發覺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攝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並將甲OO交付之竊得外套2件返還楊O琪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