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除事實欄段首補充「甲OO前有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及證據欄補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道路XX號查詢汽車駕駛人1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三、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84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提起公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發現甲OO之呼O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87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 甲OO自民國109年8月27日15時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臺南市○○區○○街XX號住處飲用啤酒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6181號自小客車上路
- 嗣於109年8月27日18時45分,甲OO駕駛上開車輛沿臺南市柳O區柳O路XX號前時,原應O意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1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路XX號碼0000—ZP號自小客車,沿柳O路XX號前由北往南方向起駛作迴轉,而乙OO亦疏未注意汽車起駛迴轉前,應O意來往車輛,致甲OO駕車行經該處時,與乙OO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甲OO因而受有下背及骨盆挫傷、雙膝部挫擦傷之傷害,乙OO則因此受有頭部損傷併頭皮擦傷、左側第五根肋骨閉鎖性骨折、胸部挫傷、左側前臂擦傷之傷害
- 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乙OO報警並坦承為肇事人,甲OO則向前往醫院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警方O對乙OO、甲OO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甲OO之呼O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87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 二、
乙OO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甲OO、乙OO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乙OO迭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呼O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單O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2張、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被告2人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 二、
均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同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
- 被告乙OO所為,係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甲OO所為上開犯行,罪名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 被告2人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報警並坦承為肇事人,或主動向前往醫院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均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及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乙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查被告甲OO於本件事故發生後,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警卷第25頁),其所為本案酒後駕車犯行,自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同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㈡ 事實及理由 |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7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 事實及理由 | | 論罪科刑
- ㈣ 事實及理由 |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 論罪科刑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62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法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