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簡易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林O成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附110年度交簡字第356號卷內)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四、
依據法條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O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為肇事人
- 甲OO於民國109年2月15日21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區○○路XX號前由北往南作起駛,適有林O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自強路888巷由北向南O後駛至
- 甲OO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讓行進中之林O成機車先行,貿然起駛
- 林O成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兩車撞及,林O成人車O地,受有右側腓骨外踝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
- 甲OO於未經有犯罪偵查權限之人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為肇事人
- 二、
案經林O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O成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