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肆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9年7月1日國世卡部字第1090000600號函暨所附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作為證據,並刪除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記載被告警詢時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應得依我國刑法規定追訴處罰 |刑法第3條前段
- 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3條前段、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
- 而所謂「結果」係指犯罪行為對外界所引起之影響而言
- 查刑法詐欺罪側重被害人財產法益之保護,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係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係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O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
- 是被告甲OO雖係在香港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犯行,然其犯罪行為對外界所引起之影響,自及於告訴人葉O惠所在地之我國,應得依我國刑法規定追訴處罰
- ㈡
詐欺得利之行為 |刑法第220條第2項 |又刑法第339條第1
- 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1項定有明文
- 又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本案被告未經信用卡持卡人即告訴人之同意,擅自輸入告訴人信用卡卡號、安全碼等偽造電磁紀錄,以進行線上盜刷消費,並表徵透過網路消費服務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而詐得免予給付住宿費之不法利益,應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之行為
- ㈢
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核被告所為,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㈣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乃詐欺得利之構成要件部分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㈤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為上開犯行,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對告訴人、飯店之財產法益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同時亦影響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誠屬不該
-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犯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
- 另考量被告於本案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得前開刷卡消費金額新臺幣6474元之免付費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依據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六、
檢察官洪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㈢核被告所為,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㈣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乃詐欺得利之構成要件部分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220條第2項
- 刑法第220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㈣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