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 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與本罪該當
- O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安上之危險,即已成立本罪
- 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經發生實害,則非所問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為智O成熟之成年人,不思以理性態度處事,僅因不滿其所經營之酒吧疑遭鄰居陳O,即於社群軟體張貼上開內容,造成社會不安,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據法條
- 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公眾犯意 |
- 甲OO為臺中市○區○○路XX號「SomXXX索瑪莉亞」酒吧之經營者,該店前因營業噪音問題,遭邱○○(姓名及年籍詳卷)向O方OO後,警方O製發勸導單予該店
- 詎甲OO知悉後,因無法確定何O陳O此事,竟基於恐嚇公眾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4日16時30分許,在其上址店內,以其行動電話上網,在其臉書及IG上張貼上開勸導單,且發表內容略為:「我們最近瘋狂被鄰居檢舉!原因是覺得我們過吵,許多政府機關接連而來稽查...這張還只是勸導單!超想拿來當燒對面的火種!不是啦,是烤肉的火種」等語之貼文,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包含知悉上情之邱○○在內),致生危害於公安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49條第1項
- 刑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51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嫌,